中国法律儒家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方面 :许多法律条文体现儒家的等级名分、亲亲尊尊等思想。例如,在刑罚适用上,遵循儒家的矜老恤幼观念,对老幼等特殊群体有减刑等规定。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从法律条文到法律解释再到司法实践,儒家思想全面渗透。比如,在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中,明确体现了儒家的父为子纲等家庭伦理秩序的思想,不孝被列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具体法律制度
春秋决狱:
汉代的司法官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经义内容作为判案依据,在遇到律条没有规定的情况时,以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来判断是非曲直。
上请制度:规定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官吏不得直接对其进行审判,必须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罪量刑。这一制度体现了儒家中的礼之等级名分,体现了孔子所推崇的“尊尊”和“贵贵”思想。
恤刑制度: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给予减刑或免刑的照顾,体现了儒家的仁政思想。
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这是儒家伦理在刑法中的具体应用。
重罪十条:列举了十种严重犯罪,这些犯罪都与儒家的伦理道德相违背。
法律儒家化的目的:
通过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强化儒家思想在社会中的统治地位,使民众的行为规范与儒家倡导的价值观念相一致,从思想和行为上对民众进行全面的控制。
这些表现不仅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也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伦理化和道德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