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中标点的用法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通常不包含标点符号,以保持简洁明了。
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
当标题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时,需要加书名号以示区分。
特殊情况使用引号:
有时引号也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当标题中需要强调或提示特定概念或缩略语时。
标题内部尽量不用标点:
公文标题的内部,除用书名号和引号外,尽量不用其他标点符号。
多个标题时使用书名号:
当标题中包含多个标题时,一般只用两个书名号,从外到内,第一个用双书名号,第二个用单书名号,第三个以后可不再用书名号。
标题序码格式:
第一级标题序码用“一、二、三……”等,不能写成“一.二.三.”;第二级标题序码用“(一)(二)(三)”等,不能写成“(一)、(二)、(三)、”;第三级标题序码用“1.2.3.”等,不能写成“1、2、3、”;第四级标题序码用“⑴⑵⑶……”等,不能写成“⑴、⑵、⑶、”;第五级标题序码用“①②③……”等,不能写成“①、②、③、”。
发文字号中年份用六角括号:
发文字号中的年份应使用全称,并以六角括号“〔〕”括入。
签发人姓名后加全角冒号:
当公文设有两个及以上的签发人时,每行两个签发人姓名之间应空一字,并在姓名后加全角冒号。
综上所述,公文标题中标点的使用应当遵循简洁、明了的原则,只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书名号、引号等标点符号,并且要注意标题序码的格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