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予以警示提醒:
执行政策不认真:
有执行县委、县政府政策决定不认真苗头,群众意见较多的。
道德规范问题:
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问题反映,群众有意见的。
工作作风问题:
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廉洁自律问题: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
模范带头作用:
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党风廉政建设: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
部门风气问题:
管辖范围内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职责履行问题:
不认真履行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规章制度违反:
违反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的。
团结问题:
行业、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群众反映较大的。
个人事项报告:
领导干部因岗位、职务变动或过生日、迁新居、子女升学及婚丧嫁娶,未执行报告制度或有大操大办苗头的。
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情形。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警示提醒,促使党员干部自我反省、自我提升,从而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