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防林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禁止私自砍伐、采伐海防林资源。
禁止在海防林内进行采石、采沙,以及进行矿山、油田、港口等工程建设。
禁止在海防林内进行农业、工业、畜牧业和种植业等活动。
禁止在海防林内进行狩猎、捕杀野生动物、放牧家畜等活动。
海防林内的道路、建筑物、设施等不得占用和改变海防林格局。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海防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保护我国的国家安全。
此外,针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还有以下具体规定: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综合治理、讲求实效的方针。鼓励和支持开展防护林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科技兴林的水平。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护林规划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沿海各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防护林建设、管理、保护领导任期目标责任状,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考核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在防护林建设和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防护林建设应以营造沿海基干林带和沿海农田林网为重点,建立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体系。沿海基干林带由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遵循依法保护、严格管护、科学经营、责权利一致、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沿海防护林建设与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林,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沿海防护林、乱征滥占林地等违法行为。
禁止在重点公益林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毁林开垦、野外用火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实行镇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市、镇两级签订的沿海防护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管护合同,明确沿海防护林管护的区域范围和面积,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严格控制征占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征占用的,实行占补平衡的政策,按程序和相关规定依法审核审批,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各镇政府成立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镇的日常管护工作和专(兼)职护林员的学习培训、日常管理、定期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村(居)委会要建立联防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明确海防林管护界线,制作宣传标语,落实各项管护措施,采取统一管护、联合护林、承包护林以及分散护林等方式,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辖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镇政府及森林资源护林监测站负责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护林员由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等林权单位推荐,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林业局审批后聘任,市林业局根据管护合同约定发放护林员工资。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市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对护林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建立护林员培训上岗制度。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