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和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评价。
定义:履职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司董事和监事的管理水平、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察、核实和评价,并作为收入分配和聘任、奖惩的依据。
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
德:政治修养、思想品德、政策观念、法制意识、敬业精神、职业道德、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贯彻企业精神等。
能:学识水平、政策水平、领导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等。
勤:工作态度、工作作风、调查研究、出席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情况等。
绩:董事主要指年内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和成效;监事主要指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效果。
评价原则
依法合规:评价过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客观公正:评价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应统一,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科学有效:评价方法应科学、有效,能够准确反映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
问责严格:对于评价结果,应严格问责,确保评价结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评价程序
监事会应定期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董事和监事应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职责。
评价结果应作为董事和监事收入分配、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
监督和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监事会及监事在履职评价时应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评价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这些办法旨在确保董事和监事能够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通过评价机制强化其责任和义务。具体的评价方法和程序可能因公司类型和监管要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