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主要包括 基本条件和 业务条件两大方面,具体如下:
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立德树人,具备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
坚持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年均培训学时不少于72学时,其中少先队辅导员年均少先队专业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身心健康。
业务条件
三级教师:
基本掌握任教学科的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具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论和课程论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任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任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学校考核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级教师:
熟练掌握任教学科的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主持辅导社团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好。
熟练掌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论和课程论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任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掌握基本的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工作。
具备硕士学位。
一级教师:
具有较强的教育能力,扎实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经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工作年限,在单位测评中达到一定的优秀率,并且不同岗位的教师还需满足特定的条件。
高级教师:
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具有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工作经历,在单位测评中优秀率达标,同时不同岗位的教师需满足各自的条件。
正高级教师:
在高级教师的基础上,还需具备更高的教育水平和影响力,能够引领和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具备丰富的教育经验和卓越的教学成果。
这些标准旨在全面评估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评价过程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