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是中国教育部为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的教师。
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处理方式
处分:包括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开除。
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违规行为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处理程序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该办法旨在确保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保障学生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