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提出了以下主要论点:
立法论
法家主张立法及其法令要循序渐进,顺应时代发展,即《韩非子·心度》中所说的“法与时转而禁与能变”。
立法要保证“令顺民心”,即《管子·形势解》中所述“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
立法要易于理解和实践,既可以达到赏赐的目的,又能避免刑罚的产生,即《韩非子·用人》中所述“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
立法需体现厚赏重罚的原则,如商鞅和韩非子所肯定。
立法的关键在于保证统一固定,即“法莫如一而固”,以维持社会有序和国君权威。
执法论
“法治”要落到实处,在于其执行的力度,包括民知法令、执法必信、刑多赏少、刑无等级等四方面的司法与守法内容。
执法应严格,通过明确的惩罚和奖励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君主权力与法律
韩非子强调“法”是治理国家的核心,主张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并维护社会秩序,同时提出限制君王权力,提出“君臣相得,法度为纲”的思想。
荀子主张天下应有一个中央集权的政府,君主应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并通过教育和道德规范来培养优秀人才,支持政府运作。
人性论
韩非子和荀子都认为人性本恶,必须通过法律和政治制度来约束人类的自私本性。韩非子提出“重刑之法,必以威之”,荀子则主张“性恶论”。
国家与社会
韩非子提出“兼爱非攻”的思想,即在尊重国家利益的同时也要尊重其他国家的利益。
荀子主张“仁政”,认为领导者应以民众福祉为己任,推行仁政和谐社会。
法治原则
法家主张以律令构建维护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制的统治秩序,反对以传统的道德规范和伦理规范作为国家统治的全部和唯一依据。
主张“刑无等级”,即贵族与平民相同适用法律。
主张“重刑”原则,对轻罪适用重刑,强化律令的威慑作用。
政治实践
在战国时期一系列的变法过程中,法家遵循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原则,即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论罪处刑。
制定了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这些论点体现了法家学派在春秋战国时期的主要思想,旨在通过法治手段强化国家统治,促进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