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三级安全教育 至少一年举行一次,而不是仅入场教育一次。
具体依据如下:
1.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36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 另外,虽然有些资料提到三级安全教育进场做一次,过完春节后还要再做一次,平时的民工教育一个月做一次,但这些信息并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的要求。
因此,建筑工程三级安全教育至少一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培训,以确保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都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